住宿条款(住宿规章)

住宿条款(住宿规章)

Terms
2022年4月1日
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合约及其相关的合约,均基于此条款规定,若有此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则依照法令或一般已确立的习惯。
  2. 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本酒店应承特约(通过预约网站预约时,包括该预约时显示的住宿费用等、违约金、补偿金相关的事项)时,即使有前项规定,也优先依照特约执行。
第2条(申请住宿合约)
  1. 欲申请本酒店的住宿合约(包括通过预约网站进行的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向本酒店提出下列各号事项。
    • 预约人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人的联系方式
    • 其他本酒店认定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人在住宿期间,申请于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后继续住宿,本酒店在接收此申请时,以新住宿合约申请而处理。
第3条(住宿合约成立等)
  1. 住宿合约于本酒店承诺前条的申请时成立。
  2. 依照前项规定,住宿合约成立时,必须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包括住宿人到达本酒店时。以下相同。)前支付该住宿合约中规定的住宿费。
  3. 若前项住宿费无法在同项中本酒店的规定日期前支付,则住宿合约失效。
第4条(拒绝缔结住宿合约)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拒绝缔结住宿合约。
    • 住宿申请未依照该条款时。
    • 由于客满无法提供客房时。
    • 欲住宿者有可能违反住宿相关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 欲住宿者被认定为符合下列(A)~(C)任意一项时。
      • 防止暴力组织成员的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组织(以下称为“暴力组织”。)、同条第2项第6号中规定的暴力组织成员(以下称为“暴力组织成员”。)、暴力组织预构成员或暴力组织相关成员、其他反社会势力
      • 从属于暴力组织或暴力组织成员主导的事业活动、法人及其他团体
      • 法人内理事/董事中有符合暴力组织成员条件的人
    • 欲住宿者有对其他住宿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 欲住宿者被明确发现罹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 有关于住宿的暴力要求行为,或其要求超过合理承担范围时。
    •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等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住宿时。
    • 欲住宿者酩酊大醉等,有可能对其他顾客造成困扰、或损害本酒店运营时;对其他顾客及本酒店员工有造成其困扰的言行时。
    • 欲住宿者处于被认定为身心失常的状态时。
    • 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仅有未成年人住宿时。
    • 以转让住宿权利于他人为目的申请住宿时。
    • 实际无住宿意图却申请住宿时。
    • 符合其他法令或条例等规定中可拒绝住宿的情况时。
第5条(住宿人合约解除权)
  1. 住宿人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约。
  2. 若因住宿人责任的事由解除住宿合约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若依照第3条第3项的住宿合约失效时,本酒店依据附表第2所示,收取违约金。
  3. 若住宿者在入住当天未在预计时间抵达并未与酒店取得联系,本酒店能以住宿者已自行解除此住宿合同而处理。
第6条(本酒店的合约解除权)
  1. 本酒店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住宿合约。
    • 住宿人被认定为有可能违反住宿相关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以及被认定为有同等行为时。
    • 住宿人被认定为符合下列(A)~(C)任意一项时
      • 暴力组织、暴力组织成员、暴力组织准构成员、暴力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从属于暴力组织或暴力组织成员主导的事业活动、法人及其他团体
      • 法人内理事/董事中有符合暴力组织成员条件的人
    • 住宿人有对其他住客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 住宿人被明确发现罹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 有关于住宿的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过合理承担范围时。
    •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等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住宿时。
    • 在规定场所以外吸烟、随意触碰消防设备等导致防火出现问题的行为,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禁止事项(仅限防火之必要事项。)时。
    • 转让住宿权利、或欲转让时。
    • 违反本条约或本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 符合其他法令或条例等规定中可拒绝住宿的情况时。
  2. 本酒店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约时,除符合同项第4号及第6号的情况以外,不退还住宿费。
第7条(住宿登记)
  1. 住宿人必须在住宿日当天或之前,在本酒店前台或本酒店规定的预约网站及网上平台登记下列事项。
    • 住宿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及住址
    • 外国人(仅限在日本国内无固定住处的外国人。)的国籍和护照号码
    • 出发日期
    • 上一个住宿的地方、接下来的目的地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人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的费用,请在登记前项时事先出示或登记。
第8条(客房使用时间)
  1. 住宿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从本酒店规定的入住时间至退房时间。若连续住宿两天以上,则除了到达日与从本酒店出发日以外,可全天使用。
  2. 虽有前项规定,但本酒店有可能同意住客要求在同项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本酒店将收取规定的新增费用。
  3. 在前2项规定的住宿人可使用客房的时间内,若出现安全、卫生管理及其他本酒店运营管理上必要情况时,本酒店亦可在未通知住宿人的情况下进入客房,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4. 出现前项的情况时,住宿人必须协助本酒店、及由本酒店指定的人员(以下称为“本酒店相关人员”。)的进入及必要措施的实行。因本酒店相关人员的进入及必要措施而产生的噪音、震动以及其他使用上的妨碍等,住宿人不可以困扰费、损失赔偿、减少住宿费等任何名目对本酒店索取任何费用。
  5. 住宿人若因未协助前项规定而造成损失(包含对本酒店的损失。),由住宿人承担。
第9条(遵守使用规则等)
  1. 住宿人在本酒店内必须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规则。
  2. 住宿人不可让住宿登记人以外的人住宿。
  3. 住宿人同意:即使长期住宿于此亦不可能享有关于居住的法律上的权利。
  4. 住宿人不可未经本酒店许可将客房用于营业行为、办公室、派对等住宿以外的目的。
  5. 禁止携带下列可能对本酒店内其他住客造成困扰的物品。禁止下列可能对本酒店内其他住客造成困扰的行为。
    • 狗、猫、小鸟等宠物。※导盲犬除外。
    • 有可能起火或具备引火性的物品。
    • 发出恶臭、有毒害的物品。
    • 其他日本国内法令禁止持有及使用的物品。
    • 赌博、有压制性的言行、扰乱风纪的行为,以及使其他住客感到厌恶或造成困扰(包含噪音等)的行为与言行。
    • 移动配备的物品,或将配备的物品用于使用目的以外。
    • 派发广告、宣传物品;销售物品、推销劝诱等。
第10条(营业时间)
  1. 本酒店需通过本酒店内各处告示、客房内的使用规则等告知本酒店内各设施等的营业时间。
  2. 前项时间有可能因不得已的原因临时更改,若发生此情况,本酒店将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
第11条(支付费用)
  1. 住宿人需支付的住宿费详见附表第1。
  2. 必须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使用日元、借记卡、信用卡等本酒店承认的支付方式,在本酒店指定的场所(包含网上。)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
第12条(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约及相关合约时、或者由于未履行住宿合约及相关合约并对住宿人造成损失时,除本酒店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以10万日元为上限赔偿该损失。但若事由不归于本酒店责任时,则无此规定。
第13条(无法提供合约上的客房时的处置)
  1. 本酒店若无法给住宿人提供合约上的客房时,获住宿人认可后,需尽可能给住宿人介绍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设施。
  2. 若本酒店无法按前项规定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可解除住房合约。此外,若无法提供客房事由的责任归于本酒店,则本酒店需依照附表第3之规定支付住宿人赔偿费,并以此赔偿费作为损失赔偿。
第14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置)
  1. 住宿人将随身行李及其他物品寄存至前台或酒店指定的保管场所时,适用本酒店另行规定的随身物品暂时寄存条款。
  2. 住宿人携带至本酒店内的物品、未寄存至前台的现金、贵重物品,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导致丢失、损毁等产生损失时,本酒店赔偿该损失。但对于住宿人未提前告知种类及物品价格的物品,除本酒店故意及严重过失的情况,以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该损失。
第15条(住宿人的随身物品及携带物品的保管)
  1. 住宿人的随身物品早于住宿时间送到本酒店时,该随身物品作为寄存至前台的物品,适用于本酒店另行规定的随身物品暂时寄存条款。
  2. 住宿人退房后,发现将住宿人的随身物品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时,原则上本酒店将保管7天(含发现日当天),若在此期间内若住宿人未提出返还,则废弃该物品。若遗忘的是贵重品,则于发现后立即交至最近的警察署。若遗忘的是饮品食物或杂志及同等类型的其他废弃物,则于发现后不保管直接废弃。
  3. 由于本酒店需依照物品性质对住客遗忘的随身物品或携带物品进行妥善处理,因此需进行开包确认,确认后按需返还至遗忘物品的住宿人,或者依照前项规定处理,住宿人不得对其提出异议。
  4. 第1项及第2项中,住宿人的随身物品或携带物品的保管归于本酒店责任,除本酒店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以1万日元为上限赔偿该损失。
第16条(住宿人的责任)
  1. 住宿人有违反此条约或使用规则的行为、以及有责任归于其他住宿人的事由,导致本酒店遭受需支出客房清扫、修缮费用、或丧失销售机会等其他损失时,该住宿人需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第17条(客房清扫)
  1. 除住宿人有要求并支付清扫费用的情况以外,本酒店在设施管理上认定为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客房清扫。
  2. 住宿人不得拒绝前项的客房清扫。
第18条(个人信息处理)

本酒店妥善处理由住宿人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

附表第1 住宿费用明细(第11条第1项相关)
住宿费 明细
基本住宿费 客房费用
附加费用 其他的使用费
消费税、住宿税等
备注:基本住宿费按照另行公示的费用表收取。
附表第2 违约金(第5条第2项相关)
人数 1人或多人
未通知而未出现/未到达 100%
当日 100%
前一天 30%
从 3 天前 10%

备注

  1. %为以住宿费用(包括与其他企业合作的住宿套餐中的合作费用部分。)为基准的违约金比例。
  2. 若缩短合约天数,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按缩短天数收取违约金。
附表第3 赔偿费(第13条第2项相关)
人数 1人以上
当天 100%
前一天 100%
2天~7天前 100%

备注

%为以住宿费用(包括与其他企业合作的住宿套餐中的合作费用部分。)为基准的违约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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